特色小镇虽然名为“镇”,但实际并不是行政意义上的“镇”,地方政府在对待特色小镇创建时的看法与定位应当予以明确,避免造成创建中的矛盾和漏洞,带来行政以及经济发展上的诸多问题。政府应如何定位自身在特色小镇创建中的功能并适时出面干预市场,需要做进一步的探究和确定。
首先,特色小镇建设当中,政府不应当起主导作用,而是作为引导者,帮助市场主导下的特色小镇更好地进行发展和优化。政府应当摒弃长官意志和强制意识,不能为特色小镇创建定指标甚至下行政命令,而应当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处理关系,落实管理与服务之间的关系。
其次,就具体的工作内容说,应当将私营企业无法完成的公共服务作为自身的工作内容,如实现特色小镇景区配套设施的搭建,确定相应标准予以指导。同时,对于私营企业不愿提供的诸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内容予以落实,并就城镇居民公共福利、安全等私人行为进行规范,避免特色小镇建设过程中造成居民生活上的困扰。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制定质量规范和监督机制等实现有效规范和保障。
加强政府政策扶持,突出政策创新个性。特色小镇建设当中,政府不能采用传统陈旧的思路和办法,而应结合建设实践,在强化政策扶持的同时注重政策的创新性和个性化。为此,在政策制度方面,地方政府应当力求政策的灵活和创新,结合特色小镇的定位与发展目标,确定特色小镇建设中配备的个性化政策。将法律要求作为改革基准,将创新突破作为发展先锋,落实政策的扶持和鼓励、引导作用。首先,可突出政策的奖励性质,对于年度规划目标如期完成的特色小镇给予相应标准的建设用地指标,帮助落实建设用地问题,对于在环保和信息经济等领域取得突破的特色小镇给予对应的奖励指标,未能达到规划目标的则给予一定指标处罚。这样一来,既贴合特色小镇的创建实际,又起到了政策扶持作用。
强化政府服务性质,突出服务定制价值。应当强化政府的服务性质,突破服务的定制价值。首先,在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建设上,应当对主体核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适当放宽条件,避免准入门槛过高,让更多的社会企业主体有机会进入。在审批制度方面,将流程中的环节进行削减,让审批过程更加清晰化、透明化,给予配套的审批代办服务,让审批环节不再是企业头疼的问题。减少企业零地投资项目,将独立选址项目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其次,避免在服务当中采取行政命令的形式,而应结合特色小镇的具体发展情况配备相应服务内容,实现过程的健康化、高效化;此外,应当因地制宜地落实政府服务,摒弃以往政绩工程模式下的面子工程,切实将特色小镇建设和改善民生作为服务目标。
结合实践适当调整,更好落实实际问题。地方政府在特色小镇创建过程中还应当注重实践反馈和及时调整,在实践当中进行反思和总结,更好地落实实际问题。具体来说,政府应对具体问题做科学探讨和解决。一方面,应当将政策惩罚措施进行优化,确保其可操作、有效果,避免出现搭政策便车的行为,切实实现特色小镇建设的群策群力;另一方面,有效权衡政策落实的尺度,让企业入围者能够真正地参与到特色小镇发展当中,在享受切实利益的同时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此外,应划定行政界限,在管理上要具备大局观念,就整体行政区域做通盘考虑;另外,应当严防“点轴增长极”理论下的状态,避免特色小镇经济发展出现严重的负面效应;最后,应当发挥特色小镇的更大价值,让其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改造中起到最佳作用。
特色小镇的创建需要相对应的条件和基础,不仅要产业的支撑和足够的生活空间,还需要相应的文化沉淀和发展积累,更需要地方政府以适当的角色参与到过程当中,发挥最大的价值。地方政府应当发挥其在特色小镇创建中的定位,坚持引导者的定位,将企业作为执行主体,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推动特色小镇有效建设。将企业的主体地位落实在市场化的运作环境中,把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落实,避免过分干预。强化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保障作用,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和资源要素保障方面发挥实际价值,切实引导文化内涵挖掘传承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的落实,在整体上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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